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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职业打假人购买葡萄酒后发起三场诉讼,结果都输了

2020-11-27 10:23:37 来源: 葡萄酒商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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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名职业打假人在大连三家北京华联超市购买了相同的葡萄酒,并以未标注保质期为由连续发起三场诉讼,这款葡萄酒进口商代表出庭应诉。最终,三起官司均判决职业打假人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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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商业观察
钟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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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职业打假人在大连三家北京华联超市购买了相同的葡萄酒,并以未标注保质期为由连续发起三场诉讼,这款葡萄酒进口商代表出庭应诉。最终,三起官司均判决职业打假人败诉。

一名职业打假人购买葡萄酒后发起三场诉讼,结果都输了

图片来源于: 葡萄酒商业观察

职业打假人购买未标保质期葡萄酒,要求10倍赔偿

2019年12月,一名职业打假人分别在大连3家北京华联超市购买了总共13瓶木桥加州莫斯卡托甜白葡萄酒,价值2665元。此后,这名职业打假人分别在大连3处法院起诉,表示购买后发现葡萄酒没有标示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因而向超市要求退还货款并给予10倍赔偿。

职业打假人认为: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下称《标签标准》):酒精度大于等于10%cvol的饮料酒可以免于标示保质期,而这些葡萄酒的酒精度为9.5%vol,不属于豁免范围。

此后,这款葡萄酒的进口商——北京奥比安贸易有限公司的代理运营总监李铮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诉。

打假人误用标准,被法院驳回

根据两处法院的判决书显示,被告辩称:根据GB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规定(下称《发酵酒及配制酒标准》),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故葡萄酒均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也就是说,对于葡萄酒是否应标示保质期,《标签标准》和《发酵酒及配制酒标准》拥有不同的描述。

但是,法院最终选择采纳了被告人所引述的《发酵酒及配制酒标准》。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认为:《发酵酒及配制酒标准》4.1条规定,发酵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保质期等标示外,应符合《标签标准》规定。由此可见,葡萄酒的保质期标识可适用与《标签标准》不相一致的特殊规定。

大连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也有相同表述,该判决书还指出:《标签标准》第5项其他,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尽管两份标准对葡萄酒是否应标示保质期有不同的描述,但两份标准也对此作出了解释。

基于此,2个法院均认为涉案葡萄酒不违反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国家标准,故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基于此,都驳回了职业打假人的诉讼请求。

进口商:这样做可预防“被打假”

就此,WBO采访到了李铮,李铮向WBO介绍了几点规避职业打假人针对标签进行诉讼的应对心得。

李铮指出:职业打假人这么嚣张,是因为许多葡萄酒进口公司自己并不了解报关报检流通,并把这个环节全程委托给了第三方,遇到问题,则需要求别人帮忙,但这些第三方机构,在报关结束后,这一单上面就没有太多合作关系了,因此会建议进口商选择息事宁人。相反,若进口商足够专业,即可把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李铮建议:我曾任国际采购经理,故而对这套流程非常熟悉。我们公司在物流、报关报检、完税等各方面,都分别寻找不同公司合作,一方面节约了费用,一方面自己也可对整个流程进行把控,避免出错。

“在标签方面,我们公司找了第三方机构进行标签审核,他们审核通过,方可使用。”李铮表示,“一旦碰到职业打假人,我们还会把葡萄酒送到权威机构进行检测,以证明葡萄酒与标签及进口单证匹配,证明各方面合法合规。”

李铮还建议如果碰到类似诉讼,可去证明起诉人是职业打假人,这缘于各地法院的理解不同,有的法院明确不支持职业打假人,有的则含糊不清,但这可以成为你的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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