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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监局查获一企业销售无中文标签葡萄酒

2020-12-17 10:35:10 来源: 葡萄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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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一起案件的处罚决定书,合肥一家知名餐饮企业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葡萄酒,依法被处以罚款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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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研究
钟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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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一起案件的处罚决定书,合肥一家知名餐饮企业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葡萄酒,依法被处以罚款4.5万元。

合肥市市监局查获一企业销售无中文标签葡萄酒

图片来源于: 葡萄酒研究

据了解,今年10月,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中,在该企业酒水仓库货架底层发现27瓶无中文标签的葡萄酒。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该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27瓶无中文标签葡萄酒在交易时,未索取进货单据,未进行进货查验记录,也未查验供应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

可以说,该企业工作人员完全没有履行查验义务,造成27瓶葡萄酒的“身份成谜、来路成谜”。但值得一提的是,该企业相关负责人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调查时,竟然声称:“这批葡萄酒仅用于内部招待,并不对外公开销售。”

对于该企业相关负责人这样的辩解,执法人员直接指出,其在经营场所内展示葡萄酒,有涉案产品的价签,计算机中有涉案产品的进销存报表,并且当事人的经理承认涉案葡萄酒可以销售,均表明涉案产品是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因此,该局对当事人的委托代表人的辩解不予采信。

一是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二是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葡萄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和 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葡萄酒的违法行为。

后经查明,该企业经营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葡萄酒,货值金额为6056元,参照相关规定,包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葡萄酒27瓶,罚款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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