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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葡萄酒商标侵权,青岛骊龙被富隆公司控诉

2020-12-18 10:25:09 来源: 葡萄酒商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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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青岛骊龙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下称青岛骊龙)手中的葡萄酒商标“圣卡罗SANCARO”因与富隆公司所代理一款葡萄酒产品名称相同被诉,日前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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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商业观察
钟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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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骊龙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下称青岛骊龙)手中的葡萄酒商标“圣卡罗SANCARO”因与富隆公司所代理一款葡萄酒产品名称相同被诉,日前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无效。

因葡萄酒商标侵权,青岛骊龙被富隆公司控诉

图片来源于: 葡萄酒商业观察

值得一提的是,青岛骊龙这款圣卡罗葡萄酒的外型还曾因模仿香奈葡萄酒被诉,被判败诉,赔偿10万元。

圣卡罗商标被宣告无效,囤积商标、不正当竞争是关键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京行终4256号:“圣卡罗SANCARO”的第33类诉争商标是青岛骊龙2011年从一家已解散公司受让所得。而代理了圣卡罗葡萄酒的富隆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在审理阶段,富隆公司提交了一系列资料,显示SantaCarolina是智利一个百年品牌,中文翻译为圣卡罗,青岛骊龙的商标属于模仿。

富隆公司还提交的一份资料,列举青岛骊龙复制、模仿国外知名的酒庄名称、酒产区地名、葡萄酒种类名称,申请注册了18件商标的情况。包括把法国葡萄酒产区名称“CHUNEUFDUPAPE”申请商标注册、模仿法国知名香槟种类名称“玛姆”,以“玛姆红带”标志申请商标注册、把“马爹利”的主要原料采购区地名“博尔德里”申请商标注册、模仿干邑的知名品牌“百事吉”,与“博尔德里”组合,以“博尔德里百事吉”标志申请商标注册、模仿知名酒庄“柏菲”“飞卓”“活灵魂”“金钟”“靓茨伯”“龙船”“玛歌”“欧颂”“奥比昂”,并与“圣卡罗”组合,以“圣卡罗柏菲”“圣卡罗飞卓”“圣卡罗活灵魂”“圣卡罗金钟”“圣卡罗靓茨伯”“圣卡罗龙船庄正”“圣卡罗玛歌”“圣卡罗奥比昂”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基于此,受理一审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诉争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青岛骊龙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富隆公司提交的由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中有关“圣卡罗”的媒体报道证明“SantaCarolina”是智利一个有百年历史的著名葡萄酒庄的名字,它对应的中文名是“圣卡罗”。而诉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不正当性。虽然青岛骊龙于2013年3月受让诉争商标,但并不能因此改变诉争商标在申请之初的行为性质。

其次,青岛骊龙注册了许多商标,且未能证明对上述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虽然诉争商标有一定使用,但在对外宣传“圣卡罗”时,称该品牌创立于1998年,与“圣卡罗”的百年历史相差久远,并未形成稳定对应的市场。比较而言,抢注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标志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亦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基于此,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圣卡罗起泡酒曾因侵权香奈外型,被判赔偿10万元

事实上,此次判决,并非青岛骊龙与圣卡罗这一商标的首次败诉。

今年10月,WBO就曾报道过:在2018年第98届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上,法国香奈的品牌拥有方吉喜福公司发现青岛骊龙在对其生产的圣卡罗(SANCARO)起泡葡萄酒进行展示和招商活动,其中几款起泡葡萄酒的包装装潢与香奈(J.P.CHENET)冰爽起泡酒包装、装潢高度近似。

通过一系列调查与证据收集,吉喜福公司将青岛骊龙告上法庭,最终,因构成不正当竞争,浙江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青岛骊龙二审败诉,青岛骊龙被判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吉喜福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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