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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打假人买走无中文标签仅供展示的进口葡萄酒,要求10倍赔偿

2021-06-03 10:44:50 来源: 葡萄酒商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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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名打假人在成都市双流区一家超市的进口葡萄酒展示堆头上抽出一瓶无中文标签仅供展示的酒买走,随后要求10倍赔偿。近日,二审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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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商业观察
钟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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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打假人在成都市双流区一家超市的进口葡萄酒展示堆头上抽出一瓶无中文标签仅供展示的酒买走,随后要求10倍赔偿。近日,二审被法院驳回。

一名打假人买走无中文标签仅供展示的进口葡萄酒,要求10倍赔偿

图片来源于: 葡萄酒商业观察

据了解,这家超市的进口葡萄酒展示堆头处明确摆放了“产品形象展示不予销售谢谢理解!”的提示,且堆头的葡萄酒被固定,只有顶端几瓶可以取走,没想到却给了打假人可趁之机。

明示“不予销售”的堆头,

顶层未固定一瓶却被刘某买走并索赔

2020年3月8日,刘某在圣辉超市购买了“法国玫瑰海岸(桃红)750ml”红酒一瓶,支付了价款268元,因上述产品为进口红酒,但无中文标签,刘某遂于2020年3月10日向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随后向双流区人民法院起诉超市,要求十倍赔偿。

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超市检查,发现超市现场堆头货架上有标签为“cotedearoses”的进口葡萄酒,该货架为层层固定,呈塔状的结构,除最顶层葡萄酒能够拿取,其余该品牌进口葡萄酒均无法取出。

堆头旁边的酒类销售货架上有该进口葡萄酒8瓶,均贴有中文标识标签,中文标签显示该进口葡萄酒分别为“玫瑰海岸干红葡萄酒”、“玫瑰海岸桃红葡萄酒”、“玫瑰海岸干白葡萄酒”,标价签均为售价268元。而现场该堆头货架下则有“产品形象展示不予销售谢谢理解!”的提示。

就与刘某的交易,现场超市负责人告诉执法人员:该批次葡萄酒都是有海关进口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以及中文标识标签,而堆头货架进口葡萄酒是作为展示并不销售,且做了固定与提示,故没有将中文标签贴在这个货架的商品上,仅最顶层的一瓶没法固定,所以被投诉人买走了。超市提供的监控证明了超市方的说法。根据检查,超市及相关产品的资质也齐全。

十倍赔偿被驳回,

判赔刘某804元

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责令圣辉超市立即改正该行为,建议没收违法所得20元(该产品进价为248元),罚款5000元。

但法院认为:根据双流圣辉超市提交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据,可认定双流圣辉超市尽到了必要的进货审查义务,不存在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其次,其标签、说明书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基于此,对刘某要求超市进行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其次,圣辉超市未按规定张贴中文标签,属于隐瞒与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参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双流圣辉超市构成欺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双流圣辉超市应当赔偿刘某804元,同时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要求重审,

再被驳回

对于这样的判决,刘某不服并提起二审。刘某认为:圣辉超市依照处罚决定书缴纳了相应罚款,说明其对自身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违法行为及监管部门的处罚表示认可。

刘某还认为:圣辉超市在陈列区摆放了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红酒,并张贴了不予销售的告知提示,但消费者根本无法看到该提示。这点表明被申请人清楚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红酒是不允许售卖的。而陈列的红酒都可以被取走,且还竖有价格标牌,导致自己以为这是可以销售的产品。说明圣辉超市对食品安全持有放任及侥幸态度,更进一步证实被申请人对其违法行为系明知。

不过,双流区人民法院依旧认为:产品如果不存在实际危害,仅在标签、说明书等方面存在瑕疵,除可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以外,不属于“损失赔偿”及“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因此未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并无不当。刘某在本院审查阶段提交的证据仍不能证明其购买的案涉葡萄酒存在“实质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其要求十倍赔偿的申请理由依然不能成立。

最后法院认为刘某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推翻原审判决,原审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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