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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葡萄酒没有标注生产日期,超市被判十倍赔偿

2018-06-07 14:31:24 来源: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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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沈阳男子梁某在超市购买5瓶进口葡萄酒,中文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梁某为此起诉超市,要求退货,并索十倍赔偿。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再审结果,超市被判给梁某退货,并进行十倍赔偿,一次性支付赔偿金36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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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晨报
钟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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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男子梁某在超市购买5瓶进口葡萄酒,中文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梁某为此起诉超市,要求退货,并索十倍赔偿。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再审结果,超市被判给梁某退货,并进行十倍赔偿,一次性支付赔偿金36900元。

进口葡萄酒没有标注生产日期,超市被判十倍赔偿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

进口葡萄酒中文标签没生产日期

2015年11月,梁某在沈阳一家超市花费3690元,购买了5瓶单价738元的进口拉维斯塔有机干红葡萄酒(750ml)。

该酒瓶瓶身同时贴有英文标签和中文标签,英文标签上标有“2010”字样,中文标签内容未标注生产日期。

梁某认为,他对所购买食品的生产日期有知情权,这些葡萄酒未标注生产日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的相关规定,葡萄酒名为拉维斯塔有机干红,而外包装却没有任何的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016年,梁某将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购物款3690元;并要求赔偿10倍的赔偿金36900元。

超市称英文标签上有生产日期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超市方面主张该英文标签上的“2010”即为生产日期。

超市辩称,涉案葡萄酒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根据供货商提供的卫生证书,涉案葡萄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葡萄酒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并未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

而且,梁某属于消费者且因购买案涉葡萄酒而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缺乏证据证明;梁某不属于受误导且因生活消费购买,没有打开并饮用涉案葡萄酒,不存在人身损害,不具有适用十倍赔偿的条件。

法院认定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梁某到超市购买商品,其行为属于消费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食品标识的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

超市销售的涉案进口葡萄酒的瓶身虽贴有中文标签,但未标注生产日期。该英文标签上标注的“2010”字样,也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应采用“年、月、日”的形式。所以超市销售的涉案葡萄酒属于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的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再审结果,维持此前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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