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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骊龙葡萄酒因侵权被判赔偿10万元

2020-10-09 14:15:13 来源: 葡萄酒商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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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青岛一公司因生产与香奈(J.P.CHENET)冰爽起泡酒包装近似的葡萄酒,被香奈品牌方吉喜福酒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吉喜福公司”)以擅自使用香奈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为由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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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商业观察
钟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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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公司因生产与香奈(J.P.CHENET)冰爽起泡酒包装近似的葡萄酒,被香奈品牌方吉喜福酒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吉喜福公司”)以擅自使用香奈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为由告上法庭。

青岛骊龙葡萄酒因侵权被判赔偿10万元

图片来源于: 葡萄酒商业观察

日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二审判决,青岛骊龙葡萄酒酿酒有限公司侵权成立并赔偿10万元。

骊龙侵权香奈一审败诉不服,以“香奈并非知名品牌”向中院起诉

香奈(J.P.CHENET)冰爽系列起泡葡萄酒是法国大酒窖股份有限公司(LESGRANDSCHAISDEFRANCES.A.S,以下简称“大酒窖”)在2015年推出的产品。而吉喜福公司作为大酒窖的子公司,负责旗下产品在中国的运营。

在2018年第98届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上,吉喜福公司发现青岛骊龙葡萄酒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骊龙公司”)在糖酒交易会上对其生产的圣卡罗(SANCARO)起泡葡萄酒进行展示和招商活动,其中几款起泡葡萄酒的包装装潢与香奈(J.P.CHENET)冰爽起泡酒包装、装潢高度近似。

通过一系列调查与证据收集后,吉喜福公司将骊龙公司告上法庭,2019年,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款式的圣卡罗与香奈起泡酒在视觉特征上的相同点大于不同点,足以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或认为骊龙公司与吉喜福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判决骊龙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然而,骊龙公司认为法院认定吉喜福公司多个证据却不认可骊龙公司证据,有失公允,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骊龙公司认为:吉喜福公司提供的多个证据并不能证明该公司的香奈起泡酒由吉喜福公司设计,并在2015年就启用了涉案包装。而且还辩称香奈起泡酒并非知名品牌,并称双方的包装并不构成类似。

杭州中院:香奈包装有影响力,青岛公司属混淆与误导

吉喜福公司辩称:香奈的包装、装潢最晚于2015年开始启用,但其远早于被控侵权商品包装、装潢的启用时间。

浙江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也认为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并无不当。法院认为:结合吉喜福公司提交的关于销售、宣传的证据,自2015 年开始吉喜福公司以多渠道多形式持续对“香奈冰爽半干型起泡葡萄酒(白色瓶装、桃红色瓶装)”产品进行全方位推广。其次,香奈冰爽半干型起泡葡萄酒(白色瓶装、桃红色瓶装)产品整体设计有着较为明显的特色,不同于行业内惯用的包装、装潢,经过长时间使用和大量宣传,已能够与其他同类产品的包装装潢区别开来,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包装、装潢”。

杭州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与吉喜福公司主张权利的商品在要部设计、整体形状与色系选择、文字与图案的布局方面基本一致,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同时骊龙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使用被诉包装装潢的时间早于权利商品的包装装潢,故骊龙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青岛骊龙葡萄酒因侵权被判赔偿10万元

图片来源于: 葡萄酒商业观察

吉喜福品牌推广动作成胜诉关键

杭州中院驳回了骊龙公司的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并判处骊龙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吉喜福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万元;另外,在淘宝网销售侵权产品的玖禾拾公司也被判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吉喜福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7000 元。

就此,一名既熟悉葡萄酒市场又熟悉法律的从业者指出:吉喜福公司此次胜诉关键在于其对香奈的长期推广。其次,从主体资料整理、域外证据的收集、授权关系的完善,到宣传推广的证据,吉喜福都极为重视并尽力予以举证,使得两级法院最终均认可了香奈冰爽起泡酒的知名度,将其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商品”,包装装潢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此为胜诉之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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