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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淘宝商家销售假冒唐培里侬香槟,被判赔偿17万余元

2021-06-28 10:36:59 来源: 悦聊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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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被告人涉嫌销售假冒唐培里侬香槟,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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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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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被告人涉嫌销售假冒唐培里侬香槟,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17万余元。

某淘宝商家销售假冒唐培里侬香槟,被判赔偿17万余元

图片来源于: 悦聊酒

淘宝店铺销售假冒唐培里侬香槟

被正品商标所有者亲自“抓包”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今年4月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2019年8月8日,淘宝世某公司店铺的掌柜通过阿里旺旺收到一条消息,对方问询的是一件名为“唐培里侬香槟王2002年份珍藏版套装发光版DomPerignon法国进口”的商品,标价21800元。

在“顾客”表明该商品链接显示“已下架”“无法购买”后,店铺掌柜表示有货并提供了一个商品链接,并称“21800是六瓶不同颜色的唐培里侬夜光版,现货2002年份”“需要礼盒需要补2300”。最终双方以43000元的价格,成交了2套商品。

随后,“顾客”以该淘宝商家侵犯“唐培里侬”等多枚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将卖家诉诸法庭。

原来,这名“顾客”正是“唐培里侬”等第33类商标的所有者:酩轩仕。而成交的2套“唐培里侬”经过比对,确定为仿冒产品。

庭审中,原告酩轩仕陈述被诉产品为发光版香槟酒,原告只生产过瓶贴分别为绿色和粉色的发光版产品,而被诉侵权商品分别为绿色、红色、黄色、白色、浅蓝色和深蓝色。

而且,被诉产品在瓶身包装的许多细节上都与正品有较大出入,包括酒标的颜色及厚薄度、字体大小、木塞上的年份等,酒标上甚至存在文字拼写错误。比如背标上,原告产品法语句子第二行单词是“résultat”,侵权产品是“résulta”;还有几个单词如“PLenitude”、“eLboration”、“reveaLed”,等中的字母“L”是大写,而原告产品上述单词中的“L”均为小写。

对于世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带有酩轩仕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的酒类产品,酩轩仕请求法院判令世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同时,判令被告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消除因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声明,承担此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

法院: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免除赔偿责任

对于商标侵权的指控,被告世某公司辩称,被告产品有合法来源,是从北京网某公司购得,即使存在商标侵权,也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合理来源”,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世某公司提供的微信记录显示,世某公司的员工方某红曾与在微信上与标注为“唐王-李某华”的用户,分别在2019年4月和8月11日进行了关于“香槟王套装”的对话。并且于8月13日通过支付宝向一名叫做“**华”的个人成功转账27600元。

世某公司称,李某华一直供应“唐培里侬香槟王”产品,而被诉侵权产品系从李某华的公司北京网某公司购得,27600元转账正是用于采购2套2002“香槟王套装”,欲证明被告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但是根据被告世某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货物支付记录、李某华朋友圈截图等相关证据,法院表示这仅能证明其曾与一个自称为“北京网某公司李某华”的人联系购买被诉侵权商品,至于该人是否确为北京网某公司原股东“李某华”,并无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同时,接收27600元的帐号存在部分信息遮挡,无法确认该帐号确为“李某华”所有,也不能证明该笔交易就是针对本案被诉侵权商品,因此被告的相关举证并不充分和完整。

此外法院还认为,无论是从被告世某公司直接将货款从其公司帐号转帐至对方个人帐号,还是未让对方出具正式发票等情况来看,此种交易方式均不符合公司之间的交易习惯和财务制度要求。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经销商之间口头交易的习惯确实存在,但交易时应尽量让对方提供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或发票、或签订购货合同,才能在发生争议时最大化地保障自己的利益。

品牌“正主”主动出击打假

与公证员一起拆快递

从判决书显示的信息来看,酩轩仕委托代理人于2019年8月8日向世某公司淘宝店铺问询相关产品、8月12日完成购买、8月15日与公证员在公证处办公室对该快递进行接收及拆包,并对被诉产品进行侵权鉴定。这一套行云流水的操作表明,酩轩仕此次主动出击是“有备而来”。

庭审中,被告世某公司抗辩称,原告酩轩仕购买产品时,产品对外显示已经下架,是在原告多次询问下被告才提供了两箱,原告在明知产品下架的情况下,依然询问产品,带有明显的以索赔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但是法院认为,关于被告提出原告系诱导性购买的抗辩,与其侵权是否成立无直接关系,且被告在原告询问是否有现货时,立即回复称有两套现货,当天就能发货,故对于被告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而“唐培里侬”品牌“正主”亲自下场打假,这也从正面反映这些名庄品牌打击假冒葡萄酒、治理葡萄酒市场乱象的决心。

不过,由于被告世某公司侵权规模无法确定,无证据证明原告酩轩仕的实际损失,亦无证据证明被告世某公司存在线下销售行为;从淘宝网提供的数据看,被告近两年来就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额为95440元,数量总体不多,且销售时间较为分散。综合其他考虑,法院最终酌定被告世醇公司应当赔偿原告酩轩仕经济损失80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90563元,两项共计170563元。

此外,关于原告酩轩仕主张被告世某公司登报致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在本案中仅实施了销售假冒原告涉案商品的行为,未对原告及其商品商誉造成不良影响,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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