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葛某购买了6盒酒,后来发现购买的时候酒已经超过了包装上标明的最佳饮用期,与超市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相关赔偿。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后,驳回了葛某的诉求。

2016年10月21日,葛某在某超市购买了某葡萄酒品牌的6盒2.5升礼盒装酒,合计828元,包装上印刷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10月20日,并标明最佳饮用期为36个月,此时已超过最佳饮用期1天。葛某发现后便去超市的服务台投诉,商家却认为酒不存在过期的问题拒绝赔偿。葛某认为超市将超过保质期的商品销售给消费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自己购物款828元并赔偿购物款的十倍赔偿金。商家辩称,其销售的酒并未对葛某造成任何伤害,且最佳饮用期不等同于保质期,请求法院驳回葛某对其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卫生部于2012年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3.1条规定酒精浓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可以免于标示保质期。涉案酒符合免于标示保质期的条件,该商品标注的“最佳饮用期”并非到期不能食用的食品安全警示期限,不能以此作为判断涉案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现原告葛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涉案酒属于不安全食品,故对葛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还是要谨慎仔细。本案中,虽然酒精浓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可以免于标示保质期,但如果不是免于标示保质期的食品,即使超过保质期一天也属于过期,消费者仍然可以维权。